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制定此研究生日常量化考核细则。
一、考核范围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
二、考核时间
每学年9月1日-次年8月31日
三、考核评分标准
量化分由五部分组成,分别为参与活动、学科竞赛、社会实践、担任学生骨干、报到注册。
(一)参与活动
1.参加学院组织的校级、院级活动,具体加分以每次发布的活动通知为准,活动组织者不加分,报名后无故缺勤每次扣1分。
2.班团活动(硕士):包括首日教育、团日活动和青年大学习等,由班长和团支书制定评分标准,根据每位同学的实际参与情况按学年评0-8分(同年级同系所同专业的评分标准需一致)。
3.活动结束后,加分明细由主办方公示至少3天,再由团总支办公室上传至学院科研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,公示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再修改,班团活动分于每学年末上传。
4.参与活动累积不超过20分。
(二)学科竞赛
1.以学院科研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准,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8月31日,逾期申报无效。
网址:http://10.10.22.49/index.aspx
2.取加分最高的3项赛事,同一竞赛下的多个赛道仅计算加分最高的1项,同一参赛项目以最终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项加分,项目申报单位需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。
3.国家级赛事仅认定《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》(附件1,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每年发布的最新版为准)和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》(附件2,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每年发布的最新版为准)内发布的赛事,其他国家级赛事均认定为省市级;国际级赛事经学院认定后按国家级赛事进行加分。
4.参与加分(系数a):成功报名并参与“挑战杯”“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”或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”,排名前三加1分。
5.获奖加分(系数b):
校级一等奖(金奖)或以上名次加3分,二等奖(银奖)加2分,三等奖(铜奖)或其他名次(不包括参与奖)加1分;
省市级一等奖(金奖)或以上名次加8分,二等奖(银奖)加6分,三等奖(铜奖)或其他名次(不包括参与奖)加4分;
国家级一等奖(金奖)或以上名次加15分,二等奖(银奖)加12分,三等奖(铜奖)或其他名次(不包括参与奖)加10分。
6.额外加分(系数c):
“挑战杯”、“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”、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”省市级特等奖加20分,一等奖(金奖)加15分,二等奖(银奖)加10分,三等奖(铜奖)加5分;
“挑战杯”、“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”、“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”国家级特等奖加50分,一等奖(金奖)加30分,二等奖(银奖)加20分,三等奖(铜奖)加15分。
7.每项赛事的最终加分为:
P=a+(b+c)*(6-n)/5(n为获奖人在团队中的排名,n≤5)
P=a+0.1*(b+c)(n为获奖人在团队中的排名,n>5)
8.所有赛事必须与材料学科专业相关,知识答题类、语言类、艺术类、体育类等赛事除非特别说明,一般不计入学科竞赛。
(三)社会实践
1.申报社会实践(如寒、暑假社会实践,常态化社会实践)并完成结项后,项目负责人加2分,小组其他成员加1分,未结项者不加分。
2.项目申报单位需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,每期仅取加分最高的一项。
3.若获评校A/B/C级项目、省市级或国家级奖项,项目成员均额外加分:
校A级项目加3分;校B级项目加2分;校C级项目加1分;
省市级一等奖(金奖)或以上名次加8分,二等奖(银奖)加6分,三等奖(铜奖)或其他名次(不包括参与奖)加4分;
国家级一等奖(金奖)或以上名次加15分,二等奖(银奖)加12分,三等奖(铜奖)或其他名次(不包括参与奖)加10分。
(四)担任学生骨干
1.在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、研究生会、研究生团总支、师生共享中心、新媒体中心、就业指导中心担任学生骨干,由指导老师根据实际表现评0-15分。
2.在党支部担任支部书记、委员等职务,由辅导员、研究生党建中心根据实际表现评0-15分。
3.在班级担任班长,由辅导员根据实际表现评0-15分。
4.在团支部担任团支书,由辅导员、研究生团总支根据实际表现评0-15分。
5.在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、研究生会、研究生团总支、师生共享中心、新媒体中心、就业指导中心担任干事,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表现评0-8分。
6.在学校党团研组织中担任学生骨干,由学院根据其职务评5或10分(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,附指导老师签名及公章,于秋季学期第一周交至辅导员处),任期需满一年。
7.在多个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骨干不累积加分,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均不加分。
(五)报到注册
每学期第一周无故不按时进行新学期注册每次扣5分。
四、其他说明
1.所有评定及加分均由研究生办公室确认无异议后生效。
2.量化分以一定权重参与相关评奖评优。
3.若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扣除所有量化分。
4.本《细则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所有。
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
2025年10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