材料学院校友分会于2011年5月21日成立,是由原上海工业大学、上海科技大学、上海大学、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冶金、金相、金压、铸造、有色、炼钢、金属材料、电子材料、无机非金属、硅酸盐、材料物理、高分子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职员工、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:上海大学校友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,简称:上大材料学院校友分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,为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,服务广大校友,发扬上海大学的优良传统,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,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1、联络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,并为校友提供帮助;
2、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,维护校友会网页;
3、统筹管理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基金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:
1、上海大学各个时期,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、上海科技大学、上海大学、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的冶金、金相、金压、铸造、有色、炼钢、金属材料、电子材料、无机非金属、硅酸盐、材料物理、高分子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;
2、在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(含上述四所院校的相关院系、专业)任教、任职者;
3、在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(含上述四所院校的相关院系、专业)院系调整过程中并入和转出的其他校、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2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3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参与权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权益;
2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,为增进与母校的联系和合作多作贡献;
3、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各项工作;
4、主动联络校友,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。
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分为校外理事和校内理事。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,由会长聘任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任期5年,可连聘连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:
1、确定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,提出下届理事建议人选;
2、对校友工作提出建议;
3、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4、解释和修改本章程。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免除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其决议须2/3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、名誉会长、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第十五条 在任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任本会会长,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。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基本任职条件是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校友中享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,有较强的号召和组织能力,热心校友事业,积极参加校友活动;
3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1、协助会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,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;
2、校友网站(页)的建设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。
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校友或其他社会捐赠;
2、母校或其他校友会资助;
3、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4、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,必须用于本章程决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侵占、私分挪用;本会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的监督,每年公布一次账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